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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池州此地禁止进入!

池州新闻
2024-09-07

温馨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禁止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尊敬的各位朋友:

您好!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安徽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牯牛降古称 “西黄山”,自然条件优越,物种丰富,生态系统完整,人为影响小,具有类型的典型性和区域上的代表性。1982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安徽牯牛降省级自然保护区,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安徽省第一个被批建的森林生态和野生动植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誉为“华东地区动植物基因库”、“绿色自然博物院”。

为更好地保护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石政〔2022〕8 号)规定,我们特作如下提示:

一、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一)核心区管理。核心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二)缓冲区管理。禁止在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活动。

(三)实验区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组织参观、旅游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关心、支持!


石台县林业局
2024年5月28日


来源:石台县林业局


编辑:苗青     审稿:姚成润     监制:彭熙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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